貨物運輸保險
本公司承攬貨運進出口業務多年,有感於貨物運輸保險之重要性,茲就保險相關資料,陳述如下,期能讓客戶更加了解貨物運輸保險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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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責任的開始與終止 |
一般而言,貨物運輸保險單均以「倉庫到倉庫」,即(WAREHOUSE TO WAREHOUSE)方式承保,也就是說保險自貨物離開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 (賣方工廠),開始運送時生效,以迄運交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受貨人 (買方工廠) / 其他最終倉庫 / 儲存處所時為止。( 說明如圖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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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單效力終止的情況 |
(1) 貨物送達保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受貨人或其他最終倉庫或儲存處所時。 |
(2) 貨物送達保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或中途地點,任何其他倉庫或儲存處所,為被保險人用作正常運輸過程外之儲存或分配、分送。( 如圖2-2 ) |
(3) 貨物在最終卸貨港完成卸載後起算屆滿60天。 |
※以上三種情形,任何一種先發生,則保單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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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條款之承保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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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保時間 |
(一) 出口業務: |
由於出口保險需要船名及開航日期,故很多人之投保時間往往在貨物上船(機)取得提單後,銀行押匯前投保。如此做法,雖較為方便,卻需要冒風險;假設若在投保手續未完成前,承載貨物之船(機)已開航,且不幸遭逢意外事故,其所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是不必負責的,被保險人勢必因此自己承擔該筆損失。因此,為謹慎起見,保險最好在向船(航空)公司簽訂S/O (Shipping Order)並辦理報關事宜時,同時辦妥保險手續,若一時資料不全或不能確定,可先將要保書送交保險人要求暫保,隨後再將資料補全。 |
(二) 進口業務: |
鑑於銀行作業上之要求,客戶投保總是在開狀之前同時辦理,只要貨物不在開狀之前即有先行裝船之情事即可。惟如有依D/A或D/P付款條件交易者,往往等到要辦理投保時貨物已經在運輸途中,隨時可能遭到各種危險,更應注意務必在裝船前辦妥保險,因為保單簽訂前所發生之任何毀損或滅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任。 |
五、費率釐訂 |
貨物運輸保險費率之釐訂、是參考下列各項要責來訂定的: |
(1) 貨品的種類及性質。 |
(2) 貨品的包裝方式。 |
(3) 運送工具 (如海運、空運、陸運等)。 |
(4) 裝載方式 (貨櫃、平板櫃、開頂櫃等)。 |
(5) 運送航程 (如是否包含內陸的陸運、河運、轉船等)。 |
(6) 季節 (如東北季風、氣候溫差等)。 |
(7) 港口的設施、操作人員的素質。 |
(8) 被保險人以往之損失記錄。 |
六、貨主應如何減輕貨物損害 |
(一) 出 口 |
(1) 以整櫃方式交運貨物,通常由託運人自行裝櫃,裝貨時應特別注意: |
1. 貨櫃的情況 – 貨櫃本身是否有凹損、裂縫,櫃門是否緊閉,貨櫃內是否清潔、乾燥,以及前用以固定之釘鉤是否清楚。 |
2. 貨物的包裝 – 貨物雖裝置於櫃內,但仍須適切包裝以防潮、防擠壓,並便於拆櫃後之搬運。 |
3. 貨櫃之裝載 – 貨物必須妥善堆放,其原則不外乎貨物不得裝載超過貨櫃之載重限制,重貨在下,輕貨在上,重量須分配平均,易因彼此接觸而造成污染之貨物須分開擺置等,但最重要的是,貨櫃內之空隙須確實填補,以避免吊卸及運輸時,造成櫃內貨物互撞而損壞,同時,無法包裝之貨物應確實固定好。 |
4. 貨櫃之封鉛 – 裝櫃後將櫃門緊閉,加鎖並封鉛,同時記錄封鉛號碼。 |
(2) 以併櫃方式交運之貨物,則須明確指示攬貨人或報關行將貨物詳細資料及應注意事項通知貨櫃站或運送人,以利裝櫃。 |
(二) 進 口 |
(1) 將卸貨港之特殊狀況事先告知託運人,以便託運人採取適當之因應措施。 |
(2) 選擇優良之運輸工具,並應儘速交付裝運文件,以便及早辦理提貨手續。 |
(3) 迅速提領貨物,以免容易遭受偷竊及損害。 |
(4) 發現貨物有損害時,應即設法防阻,以免繼續惡化與擴大,如重新打包、整修或提供備用包裝材料。 |